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校园经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国内优秀高校的教育教学资源,学校鼓励开展学生 “第二校园经历”。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校园经历”是指我校与国内友好高校之间,在校际合作协议框架下,选派学生交流访学,旨在丰富学生校园学习经历,开阔学生视野,增强学生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提升学生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二条 访学学生一般为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访学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校际之间学费互免,学分互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派出或接收的国内高校“第二校园经历”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第二校园经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第二校园经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部署,保障访学学生交流学习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学生工作处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第二校园经历”工作,并具体负责选派计划的制定,访学学生的学籍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奖惩等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协调校际合作事务,扩展合作领域,加强校际联系,建立与国内高校的合作协调机制;具体签署校际合作协议,负责访学学生的学分互认和成绩认定等教学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对访学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与审查。各二级学院负责做好国内高校及专业的选择,访学学生选拔、接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访学学生的选拔和管理
第六条 访学学生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环境适应、人际交流和专业实践能力,无不合格课程。
3. 身心健康,体检及心理测评结果正常;
4.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5.符合接收高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选拔访学学生的程序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学生自愿的原则进行,须得到家长的签字同意。
2.学生工作处于每年5月上旬和12月上旬发布合作交流的高校、专业及名额,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3.学生填写《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第二校园经历”申请表》(附成绩单),二级学院根据选派标准,按照学习成绩及综合表现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二级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5.确定访学学生名单后,由学生工作处向对方高校提交申请名单。待对方高校确认名单后,由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安全教育、业务办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并协助访学学生办理赴交流高校的相关手续。
第八条 课程修读、学分及成绩认定
1.访学学生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交流学习。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原专业培养方案和对方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修和选修的课程,提出学分互认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根据学分互认方案修读相关课程,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多选读交流高校的特色课程。
2.访学学生返校后,学校将对其交流期间修读课程进行学分互认,承认其所修课程的学分及成绩,视为完成我校当学期相应课程,并按照其所修课程计入学生档案;学生多选课程则认定为选修课。
3.访学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对方学校在交流结束后一个月内密封寄至教务处。教务处留存成绩单复印件,二级学院留存成绩单原件并将课程、学时、学分、成绩等如实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4.访学学生返校后回原班级继续原专业的学习,交流学习期间未完成学分互认方案中规定课程的,须自行补修。
第九条 学生管理
1.访学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籍不变,并参加原班级资助奖励项目的评选。
2.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定期了解交流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
3.在交流学习期间,访学学生必须遵守当地法规及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
4.访学学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高校,违反者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5.返校后,访学学生应立即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上交交流学习总结。所在二级学院应举办座谈会或报告会,做好宣传总结工作。二级学院就本学院所有交流生学习情况形成总结,并在访学学生返校一个月内上交学生工作处。
6.访学学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条 访学期间,学生住宿费、教材费等根据交流高校标准缴纳给交流高校;学生学费等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和我校规定进行缴纳;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访学学生在交流高校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的,在访学结束后,可获得由对方高校颁发的“第二校园经历”证书。
第四章 来访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二条 来访学生须遵守我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根据合作协议享受我校学生同等待遇。学生访学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报送学生所属高校。
第十三条 来访学生访学期间,编入相应的专业、班级参加教学和学生活动,各二级学院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学习成绩等的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来访学生完成入学手续后,在各二级学院专人指导与帮助下,登录我校教务处选课网站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 来访学生党员应携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在原学校缴纳党费,在我校参加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可以通过所在二级学院报名参加我校党校学习,考试合格者,由我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来访学生学习结束后,由我校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学生工作处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相关二级学院出具来访学生的考核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访学结束后,来访学生须在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清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相关解释。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下载: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第二校园经历”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