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日职院字〔2009〕140号
关于印发《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奖励评审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奖励评审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奖励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学生 资助奖励 管理办法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
共印6份
附件: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奖励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资助与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资助与奖励工作积极有序开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我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学院成立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全院资助奖励工作的计划、安排、部署;保障各项资助奖励项目资金顺利发放;对学生相关诉求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计划财务处计财科、教务处教务科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资助奖励项目总体规划分配、指导检查、审批上报、诉求问题上传下达及相关事宜的处理等。第二级,二级学院成立各自的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职责为具体组织实施本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的名额分配、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工作;本院部学生资助奖励诉求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院各种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发放,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政策和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整个评审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奖励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 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评审发放任务。
第四章 评选工作
第七条 我院各项资助奖励项目的评选均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八条 资助奖励项目之间的评选关系
1.获得单一资助或奖励项目总金额等于或大于五千元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评其他资助或奖励项目;
2.重复参评时,各项资助奖励项目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得大于五千元;
3.参加勤工助学和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参评任何一项资助或奖励项目。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自接到上级部门关于组织评选学生资助奖励项目政策性文件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符合学院实际情况的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实施方案、各院部资助与奖励资金预算与名额分配表等文件,报学院审批。待批复后,送发至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处室;
2.各二级学院自接到学院相关文件、通知后,及时公布本院部资助奖励名额分配、具体评审办法、评审小组、监督电话及信箱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评审;
3.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由各二级学院自行进行审核,负责成绩审核的教师需在审核结果上签字,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4.各二级学院将评审结果通过润秀网和在本学院显要位置张贴两种方式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分别报各职能处室(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进行相关审核;
5.各负责部门须自接到各二级学院报送学生名单当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全部审核完毕,并进行信息反馈;
6.各二级学院接到反馈信息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视情况做相应的人员调整。对于资格递补的学生,其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学院统一要求进行。由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并提出申请,报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7.各二级学院将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汇总。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通过润秀网和在又新广场张贴两种方式将评审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涉及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基金会等拨付的资助奖励项目资金,则待学院批复后,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发放工作
第十条 自审批通过当日起,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资助与奖励资金发放到由学生自主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一条 在发放钱款时,没有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发放。
第六章 诉求办理
第十二条 利益诉求受理时间为从二级学院开始组织评审资助奖励项目始至计划财务处发放钱款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诉求受理范围为涉及与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有关的一切利益诉求。
第十四条 诉求受理渠道为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诉求受理部门和专门开通的监督电话、信箱(含电子邮箱)等。
第十五条 诉求办理程序
1.投诉到各二级学院的,由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并予以解决。
2.投诉到学院的,情节较轻的由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投诉转交二级学院调查解决,形成反馈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情节较重的由学院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和二级学院一起进行调查解决。
第十六条 诉求办理要求
1.诉求受理实行实名制,诉求人需提供准确证据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以便于调查核实,提高工作效率,否则,不予受理。诉求人在诉求时应理性陈述、稳妥表达,如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攻击性、侮辱性语言、文字或行为,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2.二级学院在处理诉求问题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真实性。
3.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诉求办理实施监督,对于不按原则办理,故意偏袒、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相关部门、人员,对于因为未及时认真正确处理学生诉求问题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学院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奖励项目
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冯新广
副组长:丁惟生 厉建刚
成 员:张永春 孙 刚 姚玉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张永春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王灿、吕冬梅、相迎昌。
附件2 :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省、市按比例共同分担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金由我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二章 资助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比例
第四条 我院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包含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2.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3.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可参评学生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按照学费5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可参评学生实际缴纳学费小于5000元的,按照其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进行资助。具体分为三档,1/3免,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2%;半免,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全免,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
4.校级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8%。
5.勤工助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途、资助标准等具体事项详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已经取得学籍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上进,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或零学分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管理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一年级学生进行参评当学年资助项目评审时,不做成绩方面要求。
第十条 在全部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教学计划后,学生多选的相关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资助项目评审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学生由于不可抗力或校方客观原因(不涉及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缓考,则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将不作为其参加资助项目评审的依据,不影响其参与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全体师生有权利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如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则已获资助金额可被收回:
1.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者;
2.触犯宪法、法律者;
3.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受到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生活状况,通过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经核实者。
第十三条 资格被收回事宜的办理程序、标准为:由各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将欲收回资格的学生名单、详细材料进行整理并报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对于出现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被收回,则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上级规定标准递补;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被收回,则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国家助学金一档标准进行依次递补;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享受资格被收回,则收回资金由二级学院统一收缴,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日职院字【2007】15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3: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项目、奖励标准、奖励比例
第二条 我院主要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奖励项目包含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2.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获奖学生颁发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由我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丁肇中奖学金、学院奖学金两个等级:丁肇中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盖有丁肇中印章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5%;学院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获奖学生由学院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6%;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已经取得学籍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或零学分现象;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四章 评 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按照学年评审,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在全部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教学计划后,学生多选的相关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奖学金评审参考指标。
第七条 学生由于不可抗力或校方客观原因(不涉及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缓考,则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将不作为其参加奖学金评审的依据,不影响其参与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全体师生有权利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监督。如获奖学生在奖励金额发放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则已获奖励金额可被收回:
1.触犯宪法、法律者;
2.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受到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者。
第九条 资格被收回事宜的办理程序、标准为:由各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将欲收回资格的学生名单、详细材料进行整理并报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对于出现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资格被收回,则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上级规定标准递补;校级奖学金获奖资格被收回,则收回资金由二级学院统一收缴,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奖学金管理办法》(日职院字【2007】15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