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员须知
1、裁判员应与参赛人员无利益关系。与参赛单位、参赛选手有利益关系时,裁判员应主动申报、回避。
2、原则上裁判员连续受聘不超过三届。
3、裁判员秉公执裁,须加强廉洁自律意识,不得借大赛名义有不当行为或参与商业炒作,赛项裁判员要签署大赛承诺书。
4、裁判员队伍集体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大赛违纪名单”,被列入名单的人员终身不再具有担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专家、裁判、监督仲裁、参赛指导教师、赛场工作人员等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
(1)违反大赛纪律和比赛规定的。
(2)私自用微信、QQ等社交平台或其他方式,泄露或发布技能大赛不能公开或不实信息的。
(3)竞赛期间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两次不能到岗履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