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安全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切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是所有赛项筹备和运行工作的核心问题。各赛区和各赛项都要根据本规定提出的安全要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文件, 落实相关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大赛期间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及观众的人身安全。
一、组织机构
(一)各分赛区须由分赛区组委会牵头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赛区内所有赛项的安全工作,分赛区组委会主任为该分赛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赛项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赛项筹备和比赛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赛项执委会主任为赛项第一安全责任人。
(二)各分赛区须建立与行政、交通、司法、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质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比赛安全进行。各赛项须制定安全管理的相应规范、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比赛筹备和实施全过程的安全。
二、赛项安全管理要求
(一)比赛内容涉及的器材、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赛项专家工作组应充分考虑比赛内容和所用器材、耗材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通过完善设计规避风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选手备赛和比赛安全。危险警示和防范措施应在赛项技术文件中加以说明。
(二)赛项技术文件应包含国家(或行业)有关职业岗位安全的规范、条例等内容。
(三)进行安全培训。源于实际生产过程的赛项,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并在赛前对选手进行培训,避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四)赛项执委会须制定专门方案保证比赛命题以及赛题保管、发放、回收和评判过程的安全。
三、比赛环境安全管理要求
(一)赛项执委会须在赛前组织专人对比赛现场、住宿场所和交通保障进行考察,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赛场的布置, 赛场内的器材、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如有必要,也可进行赛场仿真模拟测试,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承办院校赛前须按照赛项执委会要求排除安全隐患。
(二)赛场周围要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发生意外事件。比赛现场内应参照相关职业岗位的要求为选手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在具有危险性的操作环节,裁判员要严防选手出现错误操作。
(三)承办院校应提供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的条件。对于比赛内容涉及高空作业、坠物、用电量大、易发生火灾等情况的赛项, 必须明确制度和预案,并配备急救人员与抢救设施。
(四)赛项执委会须会同承办院校制定开放赛场和体验区的人员疏导方案。赛场环境中如存在人员密集、车流与人流交错的区域,除了设置齐全的指示标志外,须增加引导人员,并开辟备用通道。
(五)大赛期间,赛项承办院校须在赛场设置医疗医护工作站。在管理的关键岗位,增加力量,建立安全管理日志。
(六)参赛选手、赛项裁判、工作人员严禁携带通讯、摄录设备和未经许可的记录用具进入比赛区域;如确有需要,由赛项承办单位统一配置,统一管理。赛项可根据需要配置安检设备, 对进入赛场重要区域的人员进行安检,可在赛场相关区域安放无线屏蔽设备。
四、生活条件
(一)比赛期间,原则上由赛项承办院校统一安排参赛选手和指导教师食宿。承办院校须尊重少数民族参赛人员的宗教信仰及文化习俗,根据国家相关的民族、宗教政策,安排好少数民族参赛选手和教师的饮食起居。
(二)比赛期间安排的住宿场所应具有旅游业经营许可资质。
(三)大赛期间有组织的参观和观摩活动的交通安全由赛区组委会负责。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须保证比赛期间选手、指导教师、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交通安全。
(四)各赛项的安全管理,除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外,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人身自由。
五、参赛队职责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在组织参赛队时,须为参赛选手购买大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参赛队组成后,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确定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承诺书,与赛项责任单位一起共同确保参赛期间参赛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各参赛单位须加强对参赛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教育,并与赛场安全管理对接。
六、应急处理
(一)比赛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发现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赛项执委会,同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赛项执委会应立即启动预案予以解决并向赛区执委会报告。出现重大安全问题的赛项可以停赛,是否停赛由赛区组委会决定。事后,赛区执委会应向大赛执委会报告详细情况。
(二)出现安全事故,首先追究赛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赛事工作人员违规的,按照相应的制度追究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报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赛项应在赛项执委的统一领导与组织下,编制赛项各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列为赛项指南的内容,在赛前公布。